(原标题:关于对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
经查,你单位存在互联网营销管理不规范、客户关系管理不清晰、员工管理及薪酬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出你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