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泰州华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州华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再投资活动,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后管理相关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