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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磊、诸银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晟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5年6月4日,因杭州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兆晟科技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姜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诸银娟,以及外贸一部2名员工收到杭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2025年10月16日,兆晟科技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公司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0月20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姜磊及公司1名员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后于2026年3月25日首次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姜磊,时任董事会秘书诸银娟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姜磊、诸银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就上述信息披露不规范事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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