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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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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邦彦技术,A 股证

券代码:688132;

祝国胜,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韩 萍,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募集

资金使用未明确分级审批权限、2022 年至 2025 年实质性内部交

易未合并抵消、2023 年内部委托研发合并抵消不规范、2024 年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历史数据测算依据不充分、2025 年固定

资产折旧分摊不准确等情形。其中,实质性内部交易未合并抵消、

内部委托研发合并抵消不规范、固定资产折旧分摊不准确等事项

影响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至 2025 年第三季

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调减利润总额

523.75 万元,占比 16.72%,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归母净利润)529.75 万元,占比 12.88%;2023 年第三季

度报告调增利润总额 335.09 万元,占比 205.77%,调增归母净利

润 335.09 万元,占比 20.77%;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调减营业收

入 2,336.57 万元,占比 18.24%,调减营业成本 2,335.09 万元,

占比 40.73%;2024 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 2,546.74 万元,占比

11.73%,调减营业成本 2,405.8 万元,占比 29.63%;2024 年第三

季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 2,618.62 万元,占比 10.31%,调减营业

成本 2,477.68 万元,占比 25.18%;2024 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

入 2,856.85 万元,占比 8.24%,调减营业成本 2,855.36 万元,占

比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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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

第一款,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

订)》

第 5.1.3 条、第 9.4.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祝国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韩

萍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祝国胜回复无异议。韩萍提出已于

2023 年 11 月离职,任期内不涉及 2023 年年报至 2025 年三季报,

对案涉相关事项不知情、信息获取受限、长期休假等异议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涉及更正金额、比例较大,违规事实明确。韩萍作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事项,任期内签署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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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

当对任期内相关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不能以不知情、长期休假为

由减免勤勉尽责义务。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韩萍对任期外公司违

规行为负责,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客观履职障碍,对相

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法》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祝国胜、时

任财务总监韩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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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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