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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注册会计师单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注册会计师单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单闽:

经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道数字)2018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存在控制测试、货币资金、函证、应收账款、存货、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以及未审慎核验税收证明等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广道数字2018年至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下同)第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下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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