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赵闻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赵闻晟:
经查,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梧桐)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的记录及相关资料;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赵闻晟作为腾邦梧桐总经理,领导、实施了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赵闻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