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杨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8号关于对杨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杨海明:经查,你在担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原名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向投资者以暗示的方式保证投资收益且未进行风险提示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5月21日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