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徐长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徐长全:
经查,2026年2月11日,你通过做市交易卖出挂牌公司美兰股份股票450,000股,拥有权益比例从10.0047%变为9.1568%;2月12日,你通过做市交易继续卖出美兰股份股票306,600股,拥有权益比例从9.1568%变为8.5791%;2月13日,你通过做市交易再次卖出美兰股份股票510,000股,拥有权益比例从8.5791%变为7.6181%。你未能在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10%时至披露后2日内停止买卖美兰股份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6年5月2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