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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夏英、陈海军、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陈夏英、陈海军、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夏英、陈海军、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15年3月26日,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夏英、一致行动人陈海军与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创投)三方签署了涉及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等内容的《合作框架协议》,后续与浙商创投指定主体陆续签署相关配套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以及相关配套协议签署情况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未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在2015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及前期相关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中,《合作框架协议》和相关配套协议等约定内容未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提示披露。
上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夏英、陈海军、浙商创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及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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