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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0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0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李藏稳、李藏须、翟根田、

李君娴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藏稳、李藏须、翟根田、

李君娴:

经查,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审计委员会召开不符合规定。2025 年一季度未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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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募集资金、募投项目信息披露违规。2023 年 2 月至

2025 年 3 月部分募集资金在个别时段未在专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部分非募

集资金,公司同时期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未披露上述情况;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特种橡塑产业

技术研究院(扩建)项目于 2025 年 62 月 36 日未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公司未就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披露。

上述事项一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述事项二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82 号、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李藏稳、总经理李

藏须、财务负责人翟根田、董秘李君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该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6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

事长李藏稳、总经理李藏须、财务负责人翟根田、董秘李君

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

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募资金管理,保证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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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

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

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6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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