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0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李藏稳、李藏须、翟根田、 李君娴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藏稳、李藏须、翟根田、李君娴: 经查,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审计委员会召开不符合规定。2025 年一季度未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 1 — 二是募集资金、募投项目信息披露违规。2023 年 2 月至2025 年 3 月部分募集资金在个别时段未在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部分非募集资金,公司同时期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披露上述情况;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特种橡塑产业技术研究院(扩建)项目于 2025 年 62 月 36 日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未就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上述事项一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述事项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82 号、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李藏稳、总经理李藏须、财务负责人翟根田、董秘李君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该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李藏稳、总经理李藏须、财务负责人翟根田、董秘李君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募资金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2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66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