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1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怡采取 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张怡: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1 —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行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26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