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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1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怡采取

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怡: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

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据《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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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行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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