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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2 号

────────────────────────

关于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黄俊辉,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郑幼文,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郑永强,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林尤桂,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黄

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存在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具体情况如下:

黄俊辉、郑幼文系夫妻,2025 年 8 月 22 日以前是宏辉果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果蔬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永

强系郑幼文哥哥的儿子,林尤桂系郑幼文哥哥的女婿。2022 年,

郑永强、林尤桂控制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自黄俊辉处合计受让

873.36 万股,占总股本的 1.99%,成交金额 4905.27 万元;2023

年,郑永强、林尤桂控制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自郑幼文处合计受

让 1140.72 万股,占总股本的 2%,成交金额 5475.45 万元。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均披露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

尤桂系公司前 10 名股东。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黄俊辉、郑幼文与郑永强、林尤桂属于亲戚关系,郑永强、

林尤桂取得宏辉果蔬股票的资金均来源于黄俊辉、郑幼文,相关

款项限定用于郑永强、林尤桂取得宏辉果蔬股票。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黄

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构成一致行动人。黄俊辉、郑幼

文、郑永强、林尤桂未如实向公司报告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宏辉

果蔬 2023、2024 年年度报告仅披露黄俊辉与郑幼文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2-

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2025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

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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