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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77 号

────────────────────────

关于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

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创云

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融实业)、上

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恩实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新日异)、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安庆佳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佳合贸易)、

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通宇书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通乐达)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杉融实业、明新日异、易恩实业、佳合贸易、南通乐达自查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其中,杉融实业、明新日异 2016 年至 2020

年为上市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云

信或者公司)前十大股东,易恩实业 2017 年至 2019 年为华创云

信前十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但未按规定告知华创云信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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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导致华创云信 2016 年至 2020 年相关定期报告均未按规定

披露杉融实业、易恩实业、明新日异等主体间一致行动关系。

(二)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并暂停交易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杉融实业、明新日异、易恩实

业、佳合贸易、南通乐达陆续减持公司股份,相关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股比例持续下降,其中明新日异、佳合贸易、南通乐达等存

在减持比例达到 1%时未披露,减持比例达到 5%时未披露且未

暂停交易等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股权冻结信息

2024 年 7 月至 11 月,杉融实业所持股权累计被冻结、轮候

冻结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5.33%,杉融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佳合

贸易所持股权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数量占华创云信总股本的

6.01%,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杉融实业、佳合贸易未充分

关注诉讼案件进展及股权冻结情况,未按规定告知华创云信股权

冻结信息,导致华创云信未及时披露杉融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

持 5%以上股权被冻结的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杉融实业、易恩实业、明新日异、佳合贸易、南通乐达长期

隐瞒一致行动关系,所涉持股比例高、时间跨度大,同时存在大

额违规减持、权益变动披露不规范等多项违规行为。此外,杉融

实业、佳合贸易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股权冻结信息。上述行为严

-3-

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第 7.7.8 条等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杉融实业未及时披

露股权冻结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部门已

于 2025 年 9 月作出监管措施决定,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易恩实业、明新日异、南通乐达回复无异议。

杉融实业、佳合贸易针对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提出不具有

隐瞒股权冻结情况的主观故意、未收到正式查封通知、已收到监

管措施决定等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

为,杉融实业、佳合贸易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理应对所持股份状

态保持充分关注,在自身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密切关注诉讼案件

进展,及时查询股份受限情况,并及时、准确予以披露。本所相

关部门前期仅对杉融实业未及时披露股权冻结事项作出处理,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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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实业、佳合贸易还存在股权冻结情况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违

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未及时披

露存在一定客观因素等原因,但不足以减轻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

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

-5-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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