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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能锋:

经查,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安或公司)先后于2017年7月、2019年9月完成股票发行。在股票发行之前,万佳安、实际控制人张能锋(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部分发行对象签定的协议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与转让等相关条款,但公司未按要求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资料,未如实披露上述情况。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能锋知悉并参与相关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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