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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怀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于怀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怀宇:经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员工管理、内部制度执行等方面的内控管理存在缺陷,反映出你公司合规风控流于形式,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1号)第七十条的规定。二、对员工营销及服务行为管理存在不足。个别无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建议;个别员工向客户发送信息存在误导性表述;员工在使用企业微信对接服务客户过程中,公司未全面监测风险及留痕存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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