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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8 号

关于对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员

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卫超、李向阳、李慧芬:

经查,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科技或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6 年,鑫宇科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关于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

核报告》,对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

其中 2022 年度净利润由 713.13 万元调减为 500.91 万元,错

报金额为 212.22 万元;2023 年度净利润由-143.04 万元调减

为-359.07 万元,错报金额为 216.0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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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反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227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李卫超、时任财务负责人李慧芬、

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向阳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鑫宇科技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2022 年至 2025 年部分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且 2022 年至 2025 年的年度报告未予以充分披露。

上述事项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0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

6 号、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

(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

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27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227 号)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

卫超、董事会秘书李向阳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证监会令第 227 号)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李卫超、李向阳、李慧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2 —

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李卫超、李

向阳、李慧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

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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