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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86 号

关于对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帅电,A

股证券代码:605336;

商若云,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邵于佶,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丁寒忠,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帅丰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1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浙江帅丰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帅电或者公司)2025 年半年报、

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具体而言,2026 年 4 月 22 日,公

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 2025 年半年报、三

季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调减 989.80 万元和 2,368.35 万

元。

1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按照

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方

式,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前

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商若云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邵于佶

作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负责人丁寒忠作为财务事项具

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上述人员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商若云、时任总

经理邵于佶、时任财务负责人丁寒忠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

2

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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