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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

经查,2022年5月13日,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或公司)在香港发生仲裁事项,其中最大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37,037.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2025年5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2026年1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东华能源80,177.68万元财产。2026年1月15日,东华能源持有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0,177.68万元的股权被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发生及后续重大进展,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2025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仲裁相关事项。公司于2026年4月补充披露了上述仲裁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周一峰、总经理邵晓、董事会秘书陈文辛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华能源、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管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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