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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7 号

关于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德忠、李军、李琳:

经查,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

下问题:

一是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筹划参股投资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

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违

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

条的规定。

余德忠作为公司董事长,李军作为公司总经理,李琳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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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

及余德忠、李军、李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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