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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劳小华、邝敦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劳小华、邝敦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劳小华、邝敦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和2024年相关资产评估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光伏玻璃生产线资产组合项目(以下简称光伏玻璃资产组)

(一)重要参数预测依据不充分

2023年评估时,一是在光伏玻璃历史销售单价持续下跌趋势下,未充分说明以2023年平均销售单价作为光伏玻璃预测期销售价格的合理性。二是在预测期销量增加的情况下,未充分说明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原材料及燃料动力成本下降、主要产品预测期单位平均成本低于2023年单位平均成本的合理性。三是未对2#线窑炉预计收益期超出设计使用年限14个月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底稿未见该生产线历史运行、资产维护、同行业情况等分析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二)资产组评估范围披露不完整

2023年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考虑了玻璃窑光伏玻璃生产的核心技术(已在历史年度费用化处理)对光伏玻璃产量的影响,但评估报告未将该核心技术纳入评估范围,相关评估范围披露不完整。

(三)未对成本法的适用前提进行恰当分析

2024年评估时,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测算光伏玻璃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其中公允价值采用重置成本法并考虑相关贬值率来确定。评估报告披露“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为负数”,你们未获取企业关于相关资产价值可以通过资产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承诺,也未充分论证成本法的适用前提是否成立。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2019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年)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2017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搬迁补偿房地产石岩项目(以下简称石岩项目)

(一)市场法下未对可比案例部分影响因素进行合理修正

2023年和2024年评估时,未对石岩项目可比案例的土地等级、建筑功能、建筑规模、所在楼层、朝向、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租约或占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修正。

(二)成本法下产业用房成本估算不完整

2023年和2024年评估时采用成本法评估石岩项目产业用房价值,直接采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工业用房造价标准作为产业用房的房地合一单价,未考虑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等必要支出。

(三)预计销售价格增长率预测依据不充分

2023年和2024年评估时,在深圳房地产住宅、办公楼销售价格自2021年起持续下行的情况下,使用前五年深圳市二手住宅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广东办公楼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平均值作为石岩项目相关房产销售价格预测增长率,未能充分体现评估基准日房地产市场的真实情况,相关预测依据不足。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2017年)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2019年)第十九条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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