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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云、廖周荣、何波: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的合营企业广州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丧失对宜宾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天原股份因此产生大额投资收益。天原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0月31日才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天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罗云、总裁廖周荣、董事会秘书何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罗云、廖周荣、何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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