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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郭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5 号

关于对郭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德功:

经查,你在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

2016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亚会 A 审字

(2017)第 0069 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1.了解和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恰当执行“了解采购与付款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对 20 个

子流程中的“确保采购计划经过严格审批”“确保检验人员经过

授权”“建立付款审批制度”等 18 个子流程仅采用“供应商评

估报告”作为“控制证据”,且审计底稿中未见“供应商评估报

告”,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控制可

依赖”的测试结论。

2.了解和评价“生产与仓储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 1 —

审计底稿显示,“了解存货与成本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检查点

包括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是否连续编号,但项目组抽

样的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不连续、相关单据编

号不连续,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相

关控制得到执行”的测试结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

21 号)第三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

计证据》(财会〔2010〕21 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与存货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实施将存货盘点日的监盘情

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审计程序,无法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

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得到恰当的记录。

2.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情

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

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

致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

21 号)第三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

计证据》

(财会〔2010〕21 号)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 2 —

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

虑》

(财会〔2010〕21 号)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312 号——函证》(财会〔2010〕21 号)第十七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应对营业收入舞弊风险。审计底稿

显示,2016 年新野纺织同一时期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原始单据类

型存在较大差异,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产品提货单、产品起运

单、发货单、客户收货证明等一种或几种。当事人未查明上述情

况原因,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舞弊风险,即认可新野纺

织确认相关销售收入。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

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应收账款函证收回

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

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

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6

年新野纺织存在短期内向同一公司(包含其子公司)既销售又采

购棉花的情况,且购销数量相同、金额相近。当事人未对上述审

计证据中的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虚减营

— 3 —

业收入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

21 号)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审计证据》

(财会〔2010〕21 号)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财会〔2010〕21 号)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审计底稿显示,执行了获得研发立项书及科学技术成果

鉴定证书、对研发费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的审计程序,但未取得

相关审计证据。二是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研发领用原材料金

额超 1 亿元,但项目组未对研发领料、用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设

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研发费用

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

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21 号)

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

据》

(财会〔2010〕21 号)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新野纺织 2016 年审计报告

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 4 —

信档案。你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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