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郭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5 号 关于对郭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郭德功: 经查,你在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2016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亚会 A 审字(2017)第 0069 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1.了解和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恰当执行“了解采购与付款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对 20 个子流程中的“确保采购计划经过严格审批”“确保检验人员经过授权”“建立付款审批制度”等 18 个子流程仅采用“供应商评估报告”作为“控制证据”,且审计底稿中未见“供应商评估报告”,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控制可依赖”的测试结论。 2.了解和评价“生产与仓储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 1 —审计底稿显示,“了解存货与成本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检查点包括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是否连续编号,但项目组抽样的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不连续、相关单据编号不连续,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相关控制得到执行”的测试结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21 号)第三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 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与存货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实施将存货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审计程序,无法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得到恰当的记录。 2.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21 号)第三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财会〔2010〕21 号)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 2 —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财会〔2010〕21 号)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财会〔2010〕21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应对营业收入舞弊风险。审计底稿显示,2016 年新野纺织同一时期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原始单据类型存在较大差异,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产品提货单、产品起运单、发货单、客户收货证明等一种或几种。当事人未查明上述情况原因,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舞弊风险,即认可新野纺织确认相关销售收入。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应收账款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6年新野纺织存在短期内向同一公司(包含其子公司)既销售又采购棉花的情况,且购销数量相同、金额相近。当事人未对上述审计证据中的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虚减营 — 3 —业收入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21 号)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财会〔2010〕21 号)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财会〔2010〕21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审计底稿显示,执行了获得研发立项书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对研发费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的审计程序,但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二是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研发领用原材料金额超 1 亿元,但项目组未对研发领料、用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研发费用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21 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财会〔2010〕21 号)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新野纺织 2016 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 4 —信档案。你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15 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