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宋新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6 号 关于对宋新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宋新军: 经查,你在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亚会A 审字(2017)第 0069 号、亚会 A 审字(2018)第 0067号、亚会 A 审字(2019)第 0038 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1.了解和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恰当执行“了解采购与付款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对 20 个子流程中的“确保采购计划经过严格审批”“确保检验人员经过授权”“建立付款审批制度”等 18 个子流程仅采用“供应商评估报告”作为“控制证据”,且审计底稿中未见“供应商评估报告”,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控制可依赖”的测 — 1 —试结论。 2.了解和评价“生产与仓储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了解存货与成本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检查点包括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是否连续编号,但抽样的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不连续、相关单据编号不连续,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相关控制得到执行”的测试结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21 号)第三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财会〔2010〕21 号、财会〔2016〕24 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与存货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新野纺织 2017 至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存货监盘计划》拟定的监盘范围、监盘时间、监盘比例等实施现场监盘;新野纺织实际于资产负债表日前或日后开展存货盘点,现场监盘时未获取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未区分存货品种、型号,未将监盘数据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账面数据进行比对,审计底稿中留存的《存货监盘表》、 《存货抽盘表》均为后续根据新野纺织年末存货账面数据补填,账实核对程序存在缺陷。二是对新野纺织 2016 — 2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实施将存货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审计程序,无法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得到恰当的记录。三是在存货监盘中未区分母子公司存货权属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对新野纺织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子公司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凤销售)期末存货余额超 2 亿元,存放于新野纺织母公司仓库,但在对新野纺织母公司存货监盘时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区分、确认汉凤销售前述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缺陷。 2.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对新野纺织 2016 年至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新野纺织 2017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一是 2017 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中“存货-原料”表与新野纺织原材料存货盘点表的品种、数量存在明显差异;二是 2017、2018 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中原材料期初数量均与上期期末数量存在明显差异,但金额均一致。当事人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 — 3 —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存货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 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 号、财会〔2016〕24 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财会〔2010〕21 号)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2010 年) (财会〔2010〕21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应对营业收入舞弊风险。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审计底稿显示,2017 至 2018 年新野纺织收入确认政策为发货确认收入,但多笔销售业务凭证后缺失发货单据,也无外部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未充分获取新野纺织发货证据;二是 2016 至 2018 年新野纺织同一时期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原始单据类型存在较大差异,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产品提货单、产品起运单、发货单、客户收货证明等一种或几种。当事人对上述情况未查明原因,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舞弊风险,即认可新野纺织确认相关销售收入。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 4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应收账款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营业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新野纺织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从出库单到明细账的核对程序,但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出库单号码在对应的记账凭证中并不存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4.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新野纺织 2016 年、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2016 年、2017 年新野纺织存在短期内向同一公司(包含其子公司)既销售又采购棉花的情况,且购销数量相同、金额相近。当事人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虚减营业收入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21 号)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 号、财会〔2016〕24 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财会 — 5 —〔2010〕21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对研发费用舞弊风险。一是对新野纺织 2016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执行了获得研发立项书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对研发费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的审计程序,但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二是对新野纺织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研发费用发生额为 1.62 亿元,但项目组仅取得管理费用明细表、抽取部分研发费用结转凭证,未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每年研发领用原材料金额均超 1 亿元,但项目组未对研发领料、用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新野纺织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2018 年新野纺织多个研发项目在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授权后仍持续支出大额研发费用。当事人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研发费用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 — 6 —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21 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财会〔2010〕21 号、财会〔2016〕24 号)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15 日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