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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宋新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宋新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6 号

关于对宋新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新军:

经查,你在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亚会

A 审字(2017)第 0069 号、亚会 A 审字(2018)第 0067

号、亚会 A 审字(2019)第 0038 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1.了解和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恰当

执行“了解采购与付款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对 20 个子流程

中的“确保采购计划经过严格审批”“确保检验人员经过授权”

“建立付款审批制度”等 18 个子流程仅采用“供应商评估报告”

作为“控制证据”,且审计底稿中未见“供应商评估报告”,执行

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控制可依赖”的测

— 1 —

试结论。

2.了解和评价“生产与仓储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

稿显示,“了解存货与成本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检查点包括入

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是否连续编号,但抽样的原材料采

购、产成品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不连续、相关单据编号不连续,执

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相关控制得到执

行”的测试结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

21 号)第三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

计证据》

(财会〔2010〕21 号、财会〔2016〕24 号)第十条

的规定。

二、与存货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新野纺织 2017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存货监盘计划》拟

定的监盘范围、监盘时间、监盘比例等实施现场监盘;新野纺织

实际于资产负债表日前或日后开展存货盘点,现场监盘时未获取

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未区分存货品种、型号,未将监盘数据与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账面数据进行比对,审计底稿中留存的

《存货监盘表》、

《存货抽盘表》均为后续根据新野纺织年末存货

账面数据补填,账实核对程序存在缺陷。二是对新野纺织 2016

— 2 —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实施将存货盘点日的监

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审计程序,无法确定存货盘点日与

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得到恰当的记录。三是在存货监盘中

未区分母子公司存货权属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对新野纺织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子

公司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凤销售)期末存

货余额超 2 亿元,存放于新野纺织母公司仓库,但在对新野纺织

母公司存货监盘时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区分、确认汉凤销售前述

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缺陷。

2.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对新野纺织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情

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

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回函落款印章名称

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新

野纺织 2017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

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一是 2017 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

中“存货-原料”表与新野纺织原材料存货盘点表的品种、数量

存在明显差异;二是 2017、2018 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中原

材料期初数量均与上期期末数量存在明显差异,但金额均一致。

当事人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

— 3 —

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存货情况,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

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 号)第二

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财会〔2010〕21 号、财会〔2016〕24 号)第十条、《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

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财会〔2010〕21 号)第五条、

《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2010 年)

(财会〔2010〕

21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应对营业收入舞弊风险。对新野纺

织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审计底稿显

示,2017 至 2018 年新野纺织收入确认政策为发货确认收入,

但多笔销售业务凭证后缺失发货单据,也无外部证据予以佐证,

当事人未充分获取新野纺织发货证据;二是 2016 至 2018 年新

野纺织同一时期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原始单据类型存在较大差异,

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产品提货单、产品起运单、发货单、客户

收货证明等一种或几种。当事人对上述情况未查明原因,也未实

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舞弊风险,即认可新野纺织确认相关销售

收入。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 4 —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情

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应收账款函证收回验

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系

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

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营业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新野纺织 2018 年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从出库单到明细账的核对程序,

但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出库单号码在对应的记账凭证中并不存在,

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未发现

重大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4.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新野

纺织 2016 年、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

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2016 年、2017 年新野纺织存在

短期内向同一公司(包含其子公司)既销售又采购棉花的情况,

且购销数量相同、金额相近。当事人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

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虚减

营业收入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

21 号)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审计证据》(财会〔2010〕21 号、财会〔2016〕24 号)第十

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财会

— 5 —

〔2010〕21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对研发费用舞弊风险。一是对新

野纺织 2016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执行

了获得研发立项书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对研发费用重大波

动查明原因的审计程序,但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二是对新野纺

织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

研发费用发生额为 1.62 亿元,但项目组仅取得管理费用明细表、

抽取部分研发费用结转凭证,未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设

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

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

稿显示,新野纺织每年研发领用原材料金额均超 1 亿元,但项目

组未对研发领料、用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

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新野

纺织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

下明显异常情形:2018 年新野纺织多个研发项目在成果鉴定或

取得专利授权后仍持续支出大额研发费用。当事人未对上述明显

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研发费用

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

— 6 —

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财会〔2010〕21 号)

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

据》

(财会〔2010〕21 号、财会〔2016〕24 号)第十条的规

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8 年

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

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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