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二是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