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伟东:2026年2月2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关于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情况”的提问时,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沈伟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沈伟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