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20遵和02”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存在将债券发行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