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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潘磊、陆智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朱江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潘磊、陆智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朱江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20号

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潘磊、陆智慧、朱江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提供、报送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管理的基金产品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与其他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潘磊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存在代持出资情形,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私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陆智慧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朱江汉替潘磊代持公司股份,在前期我局进行调查时,隐瞒了有关事实,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磊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陆智慧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决定对朱江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管理,提升合规水平。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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