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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未按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三、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四、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信息。五、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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