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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潘豪锋、何恩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潘豪锋、何恩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潘豪锋、何恩波:
经查,你们在无锡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酷网络)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测试项目(万隆评报字(2019)第10253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合同与报告流程完成日期晚于报告实际出具日期。二是部分文件存在代签名情况。三是底稿中无三级复核执行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二、评估方法变更依据不充分
七酷网络相关商誉及资产组可回收金额以前年度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2019年评估时变更为市场法。你们未审慎核查评估方法变更主要依据《投资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未取得出售七酷网络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评估方法变更依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八条的规定。
三、公允价值取值依据不充分
你们未考虑七酷网络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仅以《投资意向书》初步约定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基础,相关依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其他评估规范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潘豪锋、何恩波作为签字评估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其他评估规范,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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