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傅咏梅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6〕17号
傅咏梅:
经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未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员工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青岛证监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世纪大厦2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