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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蒋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蒋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蒋炜:

经查,你公司出资组建新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你公司对新公司参股比例为49%,认缴出资额为980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2,101.07%且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45.05%,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事先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蒋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蒋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充分反思自省,积极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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