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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70 号

────────────────────────

关于对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7 月 1 日,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

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与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以 10.68 亿元交易价格向国控集团转让吉林省六

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根据

《协议》约定,国控集团应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向公司支付标

的股权第三期转让款 1.82 亿元。国控集团无法按期支付该款项,

向公司发送《关于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函》,承诺不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上述款项。

2026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重大

资产重组进展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截至目

前,国控集团仅支付转让款 1000 万元,其余部分均未支付,剩

余款项再次承诺延期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国控集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支付相关款项承诺

到期日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影响市场合

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国控集团提出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不存在主观恶意违约行为,前期主动采取资产处置以履行第

-2-

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二是违约存在客观因素,未能按期支

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系宏观经济与行业环境恶化、地方财政与融

资环境收紧等因素所致。三是目前正推进存量资产盘活,筹措第

三期款项支付资金,将与公司密切沟通资金筹措进展。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向国控集团转让子公司股权,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者决策判断具有重大影响。

国控集团作为交易对方,多次出现未按约定按期支付转让款的情

形,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规事实清楚,国控集团所称无主观恶

意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国控集团在与公司签订《协议》时,应当审慎考虑自

身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合理预判相关风险,宏观经济环境

变化等并非前期无法预计的突发因素,不能以此作为减免其违规

责任的合理理由。

第三,根据公司公告,国控集团承诺延期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款项,还款资金主要取决于存量资产盘活效果及项

目未来融资进展,但目前国控集团尚未形成明确可实现的还款安

排,相关异议理由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

-3-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及相关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

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

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

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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