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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伟、白燕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伟、白燕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伟、白燕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子公司销售定价流程,未对识别出的关键控制点销售定价获取穿行测试样本,未见针对销售定价的控制测试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子公司产成品监盘过程中,对管理层依赖生产管理系统液位记录测算乙醇库存重量的盘点方法,未实施充分的系统有效性与数据可靠性评估程序,监盘过程中对系统数据的复核验证程序执行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

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未回函供应商进行函证替代测试时,对部分单据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并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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