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才、毛永聪、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才、毛永聪、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才、毛永聪、刘洁:

经查,你公司在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12月19日为子公司、关联方和供应商提供担保共8笔,累计金额6050万元,占你公司2024年期末净资产的16.76%。上述事项均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国才、财务总监毛永聪、董事会秘书刘洁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国才、毛永聪、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责任主体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肃内控执行;切实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公司担保等重大事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4月27日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