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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张晶泉、杨嘉林、贺佩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张晶泉、杨嘉林、贺佩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张晶泉、杨嘉林、贺佩勋:

经查,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B股)控股子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签署《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污水处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协议书》,暂定合同金额650,55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伊泰B股直至2025年11月26日才履行上述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并于当日对该关联交易审议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晶泉、时任总经理杨嘉林、董事会秘书贺佩勋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事长张晶泉、时任总经理杨嘉林、董事会秘书贺佩勋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方君座大厦D座19层)接受监管谈话,届时一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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