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9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 孙冬松、曹亚娟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孙冬松、曹亚娟: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个别项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对个别董监高的任职情况未进行充分查验分析,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做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字。二是部分查验计划落实不到位,未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书面评估和总结。三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 上述问题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 1 —法》(证监会令第 41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1 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孙冬松、曹亚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及经办律师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29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