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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9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9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

孙冬松、曹亚娟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孙冬松、曹亚娟: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个别项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

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对个别董监高的任职情况未

进行充分查验分析,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做书面记录并由经

办律师签字。二是部分查验计划落实不到位,未对查验计划

的落实情况进行书面评估和总结。三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

范。

上述问题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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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监会令第 41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证监会公

告〔2010〕33 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1 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孙冬松、曹亚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你所及经办律师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

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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