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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措施、对翁瑞立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对叶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措施、对翁瑞立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对叶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翁瑞立、叶永亮:

经查,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5961066L,以下简称天鸿期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缺失,关联方报告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股东会召集和主持不规范,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缺乏有效制衡,反映出公司治理不健全,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三是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公司在第三方未达协议约定目标的情况下,仍然向其付款,且部分款项辗转汇到关联方名下,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四是对部分第三方费用支付不规范,与部分互联网营销第三方签订的协议计费依据不明确,商务会议存档材料未见识别信息,投诉处理流程存在缺陷的情况未整改到位,适当性系统客户资料上传不完整,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个别董事任职资格备案材料填报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调取的材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反映出天鸿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同时,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天鸿期货出具《关于对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27号)的监督管理措施后,相关问题仍未整改到位。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

一、责令天鸿期货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天鸿期货的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暂停期间届满后,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新增开户。

翁瑞立作为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管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以下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翁瑞立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翁瑞立于2026年4月30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叶永亮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叶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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