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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

你公司因未将新设立子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导致2024年及2025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2026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

2024年8月27日、2024年9月14日,你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GUSUN HITECK公司分别签订3份储能逆控一体机和储能电站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折合人民币共2,122.86万元。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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