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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张小玲、章艳玲、毛庆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张小玲、章艳玲、毛庆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张小玲、章艳玲、毛庆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基于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天音通信有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相关评估报告(报告文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24]第01-389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第01-0462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报告披露不完整

未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标的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关于部分面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评估说明信息不充分

评估报告中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但未对两种评估方法的差异率、评估结论未采用收益法评估值的具体理由进行详细分析。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设定事项的评估依据不充分

评估报告对部分房产用途由办公设定为商业的评估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部分事项核查验证不到位

评估报告未分析房地产续建费用2023年、2024年两年报告期中变动的原因;未分析房地产竣工日期在2023年、2024年两年报告期中变动的原因及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评估参数依据不充分

评估过程中使用的楼层修正系数、挂牌价与交易价修正系数、限制条件修正系数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张小玲、章艳玲、毛庆祥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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