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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黄绍文、刘彦、 陈学同、曾富荣、孙海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黄绍文、刘彦、 陈学同、曾富荣、孙海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绍文、刘彦、陈学同、曾富荣、孙海龙:

经查,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财务核算方面

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净额法的方法不恰当。合并报表层面抵销科目错误、未对同一客户的应收与应付款项进行抵销。公司对符合其他货币资金属性的资金、支付的贴现息会计核算错误。

在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或者出现明显减值迹象时,公司未获取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并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发布关于转让债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与关联方深圳旭富月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富月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享有的对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补偿款完整债权转让给旭富月邦。公司于当月收到上述债权转让款。但该事项未在2024年度报告中“关联方-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内控治理方面

公司销售业务内控存在缺陷。未制订统一的销售业务管理制度,销售相关业务流程的管理规定散见于各子公司。

公司信息系统管理不规范。相关ERP系统存在账号冗余、账号共用、离职员工未及时禁用等情形。手机分销、零售电商业务运用信息系统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黄绍文、总经理刘彦、时任财务负责人陈学同、财务负责人曾富荣、董事会秘书孙海龙,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黄绍文、刘彦、陈学同、曾富荣、孙海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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