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杨水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水军:经查,你作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胜利东路营业部负责人,存在长时间未在营业部现场办公、缺席营业部合规培训及现场会议、未勤勉尽责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违规情形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