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4 号关于对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袁芳: 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瑞实业或发行人)于2021 年 9 月发行了“21 中瑞 01”公司债券,该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查明,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 自 2025 年 11 月 19 日起,发行人间接控股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茂通)发生多笔债务逾期,金额合计 27 亿元,但发行人迟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及以后才陆续披露相关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资产冻结事项 — 1 —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间接持有的瑞茂通股权被冻结且后续多次新增冻结事项,但发行人迟至 2025 年 11 月 24日及以后才陆续披露相关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资产出售事项 2025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间接控股子公司瑞茂通出售转让 Reunion Shipping Assets Management Co.,Limited 股权,但发行人迟至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相关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20〕第 22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八项、第二十二项。 万永兴作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袁芳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发行人及万永兴、袁芳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 2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21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