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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4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4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富康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富康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证券经纪人执业管理不

到位,对异常交易预警信息核查不力,未及时向我局报告影

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

公告〔2020〕20 号)第三条及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证券公

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六条第三项、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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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66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

合规内控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

办法(2020 年修正)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

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

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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