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4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富康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富康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证券经纪人执业管理不到位,对异常交易预警信息核查不力,未及时向我局报告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三条及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六条第三项、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监会 — 1 —公告〔2020〕66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17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