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戴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戴小红:
经查,你在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过程中,违规对期货价格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私下与客户约定分享收益,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下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