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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潘玉忠、马东宇、庄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潘玉忠、马东宇、庄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潘玉忠、马东宇、庄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赛博”或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销售及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审计项目组将“对账与调节”的控制目标识别为“已记录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销售收入是正确的”,是销售与收款循环关键控制点,控制测试从财务账簿中抽取3笔调账凭证查阅了公司内部调账说明,未见核查公司与客户对账的原始材料,也未从公司与客户的对账记录追查至公司账簿以确定账簿记录准确性。爱科赛博第一大客户通过其供应链管理平台记录下订单、货物流转、对账等信息,项目组未了解和关注该平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收入细节测试的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项目组检查了凭证对应单据,包括合同、发货单、出库单、物流单、签/验收单,但对抽取的部分凭证所附单据与客户以往交易习惯和单据格式明显不一致、单据流转时间与客户同一销售框架合同中其他产品的销售单据流转时间存在明显差异、发货单发货地址与收货地址临近等异常情况,执行细节测试时未关注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应收账款“回函不符差异调节表”信息与询证函所载信息不符,且未针对收入回函不符制作回函差异调节表,个别收入“回函不符差异调节表”仅记录“估计客户入账时间和我公司确认收入时间存在差异”,未见核实情况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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