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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经理异地展业且不考勤,对首发基金产品销售实施过度激励的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管理及合规经营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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