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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方海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方海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海洪:

经查,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源九峰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海洪及其关联方2024年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至今仍未实际归还,且占用金额在2025年继续扩大。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对于2024年的占用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后补充披露的占用金额不准确;对于2025年持续占用及金额扩大的情况,公司未予披露。方海洪在资金占用期间曾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多个职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公司及方海洪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海洪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方案,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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