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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韩普、张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韩普、张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韩普、张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普、张云:

经查,截至2025年7月2日你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2.42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应当及时披露,但你公司迟至2025年12月26日才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反映出你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韩普、董事会秘书张云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韩普、张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健全有关内控机制,加强分、子公司管理,明确诉讼仲裁信息披露的标准、信息传递及审核路径,将责任落实到人;并举一反三,严格对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涉及的内控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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