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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33 号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薛元潮、叶青、张中平:

2025 年 1 月 14 日,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你公司继续使用部分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到 2026 年 2 月 6 日才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期限届满后发生的现金管理情况予

以追认。你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

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 6.3.6 条的规定。

1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薛元潮、董事会秘书叶青、财务总

监张中平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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