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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发行承销违规行为指引 券商投资价值研报预测质量审核标准划定

(原标题:沪深交易所修订发行承销违规行为指引 券商投资价值研报预测质量审核标准划定)

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张淑贤

2月6日,沪深交易所修订并发布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沪深交易所指出,本次修订坚持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围绕把握好监管的严与度,结合发行承销业务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裁量规则,细化发行承销监管要求,努力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效。

2023年9月,为规范对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提升监管透明度,沪深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完善监管处理原则和工作方式。在总则部分明确实施自律处分“坚持分类监管、精准追责”“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同时,明确交易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在实施自律处分前,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完善违规量罚认定情形。将违规行为涉及项目数量占比、造成的影响与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纳入量罚情形,完善对违规情节严重、较重的认定。

完善加重处理情形。将违规行为发生次数多、频率高或者持续时间长作为从重、加重处理情形之一。补充主观过错较大、违规行为涉及行贿或者受贿等情形作为从重、加重处理情形之一。

完善减轻处理情形。补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以及履行相关核查义务、主观过错较小等作为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督促引导当事人履职尽责,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完善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监管要求。补充关于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建立并有效执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的监管要求;细化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部质量审核以及合规审查的要求,明确具体违规情形。

新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撰写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在质量审核以及合规审查等方面存在缺陷,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具体情形包括:行业前景描述、行业分类、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明显不客观、不审慎;存在明显的信息错误、误导陈述、内容遗漏等情形,风险提示不完整,风险披露不充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预测发行人第一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预测值的8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超过预测值的2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预测发行人第二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预测值的6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超过预测值的4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估值结论区间上限超过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十二个月市值的幅度或者项目数量、占比显著较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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